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8年9月19日校党委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被学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须持“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院提交推迟入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将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新生,其户口、档案等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定“不宜在校学习且短期可以治愈的”,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审查、分管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后可于次年六月向学校申请入学(附学校指定医院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研究生院审查,分管校长批准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返校,并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年开学时,研究生还应持学校财务处的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各项费用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向所在学院(部)请假(病假需附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旷课时间按课程表的课时数计算。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各学院(部)须将报到注册情况以及对未注册研究生的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 研究生要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凭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须经研究生辅导员同意;请假三天以上,须经指导教师、学院(部)分管领导同意。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一学期请假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逾期需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生要按学校规定时间离校、返校。研究生外出(一周以上)参加实习、调查研究、社会实践、学术活动等,须经指导教师、学院(部)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校不受理其请假出国(境)探亲或旅游事宜(假期除外),研究生出国(境)进修、留学、学术交流等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均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分阶段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考核形式包括案例分析、课堂随机测验、课程论文、项目设计、研究报告、调查报告、读书报告等。每一阶段考核都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成绩,授课教师保留原始资料与记录。
研究生课程的终期考核成绩均采取百分制,其中必修课考核成绩70分为及格,选修课考核成绩60分为及格。
第十六条 研究生缺课(包括旷课、请假)累计超过该课程课内学时1/3者,或未完成教师要求的作业、报告、实验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部)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考核不合格者需进行补考。补考或缓考不及格者,以及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补考者,需进行重修。补考、重修课程通过时,学位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学位专业课成绩按“70”分记录,其余课程成绩按“60”分记录。
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或在规定时间内未交课程结课材料者,成绩按零分计,取消其补考资格。经批评教育后,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跨一级学科和同等学力研究生需补修本学科(专业)至少2门核心主干课程。补修方式和考核办法由各学院(部)培养方案确定。
第十八条 研究生选课须严格按照个人培养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自行变更。因故需变动已选课程或需增选课程的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学院(部)汇总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执行,逾期不予受理。
跨校修读课程,应事先征得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部)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成绩单须由开课院校研究生主管部门盖章,经学校审查合格后给予相应学分。
研究生出国(境)外学习修读课程的成绩及学分认定,执行《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学习修读课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研究生要遵守考试纪律,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依据《山东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个别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学科(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其他特殊原因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征得转出和拟转入学院(部)双方指导教师、分管领导同意,研究生院审查,学校审批行文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五)其他不符合研究生转学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须同时征得转出和拟转入学校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部)同意,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应对研究生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在研究生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转入学校应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学习年限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教育基本学习年限,博士研究生为4年,硕士研究生为2—3年。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教育最长学习年限,博士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基础上最多可延长2年,硕士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基础上最多可延长2年。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且成绩合格,同时完成学位论文并符合申请学位的其他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2年制硕士研究生除外)。
第二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者,应在每年六月份前,由本人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经指导教师与所在学院(部)分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每次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无法按规定时间完成学业,又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业;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一般不能再申请延期。学校对上述两类研究生按其学业完成情况作出结束学业相应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 超过规定基本学习年限者不缴纳学费,也不享受学业奖、助学金和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学校也不再安排住宿。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学术型学位研究生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专业学位研究生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应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研究生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部)同意、研究生院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需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也不享受学业奖、助学金及各类评优评先资格,休学半年及以上者不安排住宿。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基本学习年限,但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提出申请但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一学期有两门必修课考试不合格,或一门必修课经重修后仍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参加某个培养环节者;
(五)经过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位论文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因公派或自费出国(境),滞留不归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同意并附相关材料,由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部)送达本人,并由研究生本人在退学决定送达通知书上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若研究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研究生所在学院(部)要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并报研究生院,在学校公告栏或校园网上公布一个月,视作已通知本人。
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院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退学研究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自批准的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四十一条 退学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 退学研究生的善后处理:
(一)退学研究生的档案、户口等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研究生在校学满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三)经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及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四)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者,由学校报山东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者,档案、户口等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申诉程序及事项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研究生可在一年内,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一次,通过者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和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未通过论文答辩者,不换发毕业证,也不得再次申请答辩。
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所发生的学位论文隐名评阅费、答辩费用由申请者本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不合格,准予肄业并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山东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后的就业和派遣,由学校就业指导处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政研〔2017〕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