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
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对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认知社会需求、提高专业技能意义重大。专业实践基地是“产、学、研、用”一体化合作培养高层次人才、实现校企双赢的重要形式,是提升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层次和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业实践基地以学校或学院为主体,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署共建协议,共同建设。学院应根据自身专业定位与培养特色,以“按需设立、切实可行,责权明确、合作共赢,持续发展、讲求效益”为原则,建设专业实践基地,并积极探索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的新模式。
第二条 学院应在与专业实践基地合作方充分协商和沟通的基础上,填写《山东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审批表》,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签订《山东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共建协议书》。
第三条 学院与专业实践基地合作方签订共建协议书后,专业实践基地方可挂牌。挂牌名称统一为:“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由学校按照统一规格设计制作。专业实践基地应按要求和程序经由研究生院审核并备案,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山东财经大学或山东财经大学××学院名义建立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
第四条 专业实践基地协议的共建年限一般为四年,也可由双方共同协商调整。共建年限到期后,依照双方合作意向,可办理续签手续;未续签者自动终止合作关系并取消基地资格。
第五条 专业实践基地应保证至少有一名我校聘任的校外合作指导教师。实践基地在接收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时,应向共建学院提供本批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方案,提供实习场地和现场指导,并按照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实践任务规定,与校内导师共同对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进行组织管理。当涉及到专业实践基地机要、核心细节需要规避时,专业实践基地应为研究生提供等价值、等效果的模拟业务培训或其他解决方案。
第六条 我校研究生在实践基地实践期间,依托实践基地的设备、项目、课题或在合作导师指导下所形成的研究成果,经双方同意,可公开发表,论文署名单位为学校和基地双方,署名顺序由成果主要完成人协商确定。实践基地单位可与学校共同开展课题申报、企业调研等科研合作,实现成果转化,在相关专业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工作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第七条 学院应与专业实践基地建立定期沟通机制,了解和掌握研究生在基地的专业实践进程与动态,对专业实践基地反馈的意见建议与研究生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并总结备案,提交《山东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情况汇总表》,以备学校对各专业实践基地进行效果评估。
第八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基地开展专业实践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专业实践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我管理,充分发挥自身学科优势,将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相结合,积极主动与校内、外导师沟通汇报,在满足专业实践基地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按照学校要求完成《山东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表》,并按要求完成专业实践实习报告。
第九条 学院应组建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领导小组,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情况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定期考核与评定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成果,推荐优秀专业学位实践成果奖申报项目等。
第十条 学院应每年向学校提交专业实践基地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基地一年来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产业化和基地建设等内容。学校通过学院工作报告、实地调研、与研究生进行座谈等方式,对专业实践基地进行效果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优秀专业实践基地评选,对于专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校外合作导师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直至注销撤牌。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经费由各学院从学校每年划拨的研究生专项实践经费中自主支付。专项实践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往返专业实践基地交通费、住宿费、基本伙食费等。学院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严格按照财务处规定程序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