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 年 4 月 26 日通过,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鲁学位[2024]12号),为深入学习贯彻《学位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会议精神,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动员,加强学习研讨
(一)做好全员学习
各学院要精心部署安排,制定系统的全员学习计划。综合运用集中学习、研讨交流、专家培训等多种形式,面向本单位领导班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师、研究生导师、学生等不同群体,分类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或培训活动。在全面掌握《学位法》整体内容的基础上,各学院领导班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要重点加强《学位法》在本单位学位管理制度建设、学位授予标准制定与审核等方面的学习研讨,提高依法决策和管理能力;教师尤其是研究生导师要重点学习《学位法》对学生培养过程指导、学位论文质量把控等方面的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教学管理人员要重点学习学位授予工作流程、学位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二)强化宣传教育
各学院要综合运用传播媒介,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短视频平台、校内广播、宣传栏、校报等平台开设“学习贯彻《学位法》”专栏。定期发布解读文章、宣传视频、政策问答等内容,对《学位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以及贯彻落实工作举措进行广泛报道,营造浓厚氛围,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师生对《学位法》的知晓度和关注度。要充分利用 12 月份第八个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月活动契机,在活动设计中将《学位法》作为重要宣传主题,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制,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共同参与、整体推进的宣传教育格局。
二、周密部署,扎实贯彻落实
(一)全面梳理规章制度
各学院要系统梳理本单位相关文件,对本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学位授予标准、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培养方案、学籍管理规定等内部规章制度及学位证书样式进行全面自查。与《学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清理或修订。在梳理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法律专家以及师生的意见建议,提高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各项规章制度与《学位法》相衔接。
(二)强化学位授予管理
各学院要完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任期、职责、工作程序等,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性。要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学位授予标准,严格按照《学位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学位授予工作。要建立本单位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
(三)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各学院要帮助学生明确自身权利义务,树立依法获取学位的观念。要加强复核制度建设,完善面向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的学术复核、学位复核制度办法。要重视学位争议处理,提前做好人员培训工作,制定风险处置措施及应急预案,为《学位法》正式实施做好充分准备。发生学位争议时,要按照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处理公正、救济顺畅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
三、高度重视,强化支持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学院要把学习宣传《学位法》作为近期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压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邀请法律专家,为《学位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提供法律支持。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务求工作实效。
(二)加大支持保障
学校将适时邀请专家对《学位法》进行解读培训,组织《学位法》贯彻落实工作经验交流,推动相关人员深刻理解并准确把握《学位法》精神,将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各学院要加强交流,相互借鉴,及时破解工作中的难点疑点问题。
(三)做好反馈总结。
各学院要及时梳理《学位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过程中的典型经验、有效做法、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思路,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于2025 年 1 月10日前报送至研究生院邮箱:daoshiguanli2021@163.com。
研究生院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