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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山东财经大学选聘与确认研究生校外合作指导教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9日来源:研究生院浏览次数:

各有关学院:

为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推动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山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修订)》(政研[2015]10号)和《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政研[2015]1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校硕士研究生校外合作指导教师进行重新认定或选聘,具体要求如下:

一、研究生校外合作指导教师选聘的原则

(一)有利于学位授权学科建设,有利于拓展办学空间和吸纳校外优秀教育资源,尤其要有利于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和实践能力的提升。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及与校外相关单位的合作情况,有计划、有目的地选聘校外合作导师。

(三)积极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双导师制,专业学位授权学科应根据实际需要选聘校外合作导师,校外合作导师与校内导师的比例原则上为1:1。科学学位授权学科选聘校外教师,应适当控制数量,校外导师与校内导师的比例应低于1:2

二、研究生校外合作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熟悉国家与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二)科学学位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应具有相关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博士学位,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应有在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及大中型企业等相应领域长期从事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三)能胜任合作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能认真履行校外合作导师职责,能帮助、支持研究生开展研究或实习工作。

三、选聘研究生校外合作指导教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由本人向研究生培养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历和科研、工作情况等进行审查、评议,形成推荐意见并排列先后顺序。

(三)学院将《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申报表》(附件1)、按序排列的《山东财经大学选聘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一览表》(附件2)报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对学院提交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予以聘任。

(五)印制并发放“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指导教师”聘书。

(六)研究生校外合作指导教师聘期为三年。

五、材料的提交和时间要求

各学位点(专业)所在学院务必于615日前将申请表(一式两份)、一览表、相关证明材料报研究生院培养管理科。

电子版发送至libin@sdufe.edu.cn

材料报送地点:燕山校区办公楼425 

电话:82911596

联系人:李斌

研究生院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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