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制度

山东财经大学申请博士学位学术成果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4日来源:陈则敬浏览次数:

                               

山东财经大学

申请博士学位学术成果考核办法

政研〔202415

第一条  为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促进博士研究生发表高质量的学术成果,规范学术成果审核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学术成果是指博士研究生自入学至申请学位期间完成的与所属学科研究领域及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具有创新性学术价值的学术成果。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完成I类学术成果1项,或II类学术成果2项,即为达到申请博士学位学术成果考核要求。

第四条  I类学术成果

(一)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仅限导师为第一作者)发表A1类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1篇(不包括学术动态、会议综述、人物访谈、新闻、书评等,下同)。

(二)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全部为良好等级及以上且优秀等级有3个及以上。

博士研究生达到以上条件之一,视为完成I类成果1项。

第五条  II类学术成果

(一)以第一作者发表B类或A2类期刊学术论文1篇。

(二)以第二作者(仅限导师为第一作者)发表A2类期刊学术论文1篇。

(三)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B类及以上学术著作1部(不含编著、译著、科普类著作)。

(四)以第一作者获得省级研究生优秀成果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前2位,二等奖或以上奖励前3位)。

(五)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仅限导师为第一作者)撰写研究、咨询报告获得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

(六)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仅限导师为第一作者)开发A2类及以上案例成果1篇,或B类案例成果2篇。

(七)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仅限导师为第一作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博士研究生在达到条件(一)的基础上,另有成果达到条件(一)至(七)之一,视为完成II类成果2项。

第六条  学术成果审核要求

(一)学术成果必须以山东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二)期刊分类按照论文发表时所适用的《山东财经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有关规定执行,中文期刊须是CSSCI(含集刊)或CSCD来源期刊、EI收录中文期刊,外文期刊为SCI、SSCI来源期刊、CSCD英文核心期刊和EI收录期刊,不含扩展版、增刊、副刊、专刊。学术著作、案例分类按照出版、入库时所适用的学校科研业绩、教学业绩认定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以作者姓氏字母顺序或同等贡献排序合作发表的外文学术论文,可不受署名排序限制,但除导师外,最多认定1位博士生合作者,其余博士生合作者不予认定。

(四)学术论文应为已正式发表论文,稿件采用通知不能作为论文发表的依据。中文期刊论文在知网显示“网络首发”且出版时间确定,外文期刊论文已在网络发布且时间在统计期内的,可视为已发表。视为已发表的论文,若后续因故不能见刊,由博士生本人承担可能导致的学位撤销风险。

(五)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及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等转载的学术论文,论文级别按照原有级别和被转载后级别就高认定,不重复计算。学术成果获得学术奖励的,学术成果与所获奖项不重复计算。

(六)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学院等主管部门或单位列入预警或黑名单的期刊,在预警或黑名单发布之后发表的学术论文不予认定。

(七)学术论文包括在报刊发表的学术文章,报刊分类按照发表时所适用的《山东财经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术成果审核程序

(一)博士研究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向学院提交学术成果原件、复印件,同时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提交学术成果扫描件。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审核,并对学术成果是否达到要求进行表决和认定。

(三)认定通过名单及相关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复核。复核通过者,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者,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应在学籍管理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达到学术成果要求。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学术成果未达到要求的,经导师、学院同意可延长至最长学习年限。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术成果仍未达到要求,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学术成果须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如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按照同期适用的《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4级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2024级以前的博士研究生,学术成果要求可执行本办法,也可执行入学时培养方案相关规定。学术成果审核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港澳台、来华留学博士生学术成果要求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另行制订,并向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  《山东财经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学校科研业绩和教学业绩认定等文件如有修订,认定标准随之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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