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专业学位硕士按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其他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恪守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达到规定要求,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同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达到规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学校认可的学位外国语和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成绩要求,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掌握了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达到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审核,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条 课程学习要求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修满规定的学分数,所有课程成绩合格,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科研成果要求
科研成果应达到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各培养单位可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发展要求,自行制定科研成果要求。
第九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对学科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实际价值,研究内容有一定的新见解。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可以是专题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产品开发等形式,论文选题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来源于社会实践或工作实际中的现实问题,有明确的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研究内容有一定的新见解。具体要求参照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制定的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
(三)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在写作过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尊重知识产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论文撰写应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第十条 学位申请与审查
(一)硕士学位申请人须满足以上课程学习、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要求后,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学位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并同意后,报所在学院审核。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完成硕士学位论文,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申请和学位论文,且不得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硕士学位申请,论文答辩应在论文提交后半年至一年内完成。同等学力人员还应提交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方可提出答辩申请。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实践环节、科研成果、学位论文完成情况和违纪处分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办理硕士学位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校学位办同意受理学位申请后,学位论文应由研究生院或所在培养单位聘请专家评阅。
研究生院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学位论文,聘请省外高水平院校至少2位相关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评阅;其余学位论文由各培养单位聘请外校至少2位相关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评阅,其中1位同行专家应为省外院校专家。论文评阅人须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二)学位论文评阅按“双盲隐名方式”进行。评阅完成前,论文评阅人姓名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学位申请人及导师姓名应对论文评阅人保密。论文评阅通过,方可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名同行专家组成,成员应当是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至少有1名外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包括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外校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配备秘书一名。秘书负责答辩记录及答辩的具体事务。
(二)答辩会应当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答辩委员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答辩会应有记录。
(三)答辩程序按《山东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及以上同意,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提交修改后论文(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重新答辩一次。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学校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掌握了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本学科和专门技术上取得创新性的成果,并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和撰写专业学术论文,达到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审核,可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课程学习要求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已修满规定的学分数,所有课程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本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推荐,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要求
科研成果应达到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各培养单位可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发展要求,自行制定科研成果要求。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论文选题应具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论文应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体现出先进、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有创造性的见解和较显著的科研或专门技术成果。
(二)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在写作过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尊重知识产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论文撰写应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与审查
(一)博士学位申请人须满足以上课程学习、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要求后,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学位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并同意后,报所在学院审核。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实践环节、科研成果、学位论文完成情况和违纪处分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后报校学位办,提请办理博士学位申请手续。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校学位办同意受理学位申请后,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聘请省外高水平院校3至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评阅。论文评阅人须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二)学位论文评阅按“双盲隐名方式”进行。评阅完成前,论文评阅人姓名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学位申请人及导师姓名应对论文评阅人保密。论文评阅通过,方可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名同行专家组成,成员应当是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其中至少有2名外校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外校博士生导师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人的导师应旁听学位论文答辩会,但不能担任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秘书负责答辩记录及答辩的具体事务。
(二)答辩会应当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答辩会应有记录。
(三)答辩程序按《山东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半年后至两年内提交修改后论文(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重新答辩一次。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学校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五) 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符合学位申请条件者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对不符合学位申请条件者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议。对个别有争议的,经过复议程序后,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对答辩委员会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对申请者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也可以做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作出建议决定三天内通知学位申请人。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审议材料上报校学位办,提请审核。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办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审议材料予以审核、整理,并将审核、整理后的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办授权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对学士学位授予审议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整理后的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结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建议,对学位申请予以审议和表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一)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二)因考试作弊或者其它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在校期间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处于处分期者;
(三)在学位论文写作、科学研究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因学分、科研成果、论文评阅或答辩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不符合相应学位授予规定者;
(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
(六)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本人未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者;
(七)其它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不得授予学位的情形。
第六章 复议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申请复议
学位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作出的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有异议,可在答辩决议宣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一次,逾期不予受理。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向校学位办提出复议申请,参加学院组织的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校学位办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以及是否有违法违纪的情形进行审查,将审查后的复议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复议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通过论文答辩但未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者申请复议
通过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学位的建议有异议,可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了解有关情况,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复议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有异议,或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我校学习的港澳台、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之日起即获得相应的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向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若发现有舞弊作伪、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授予。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政研〔2017〕6号)、《山东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细则》(政教〔2011〕23号) 、《山东财经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政综〔2016〕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8年9月25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