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设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学士学位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由下列机构进行处理:
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调查、认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及有关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日常事务。
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涉嫌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教务处负责受理学士学位论文涉嫌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学院(部)(以下简称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做好本单位学位论文涉嫌作假行为调查、核实及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专家隐名评阅、论文答辩、抽样检查、他人举报等方式,排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六条 学位论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学校将启动学位论文涉嫌作假行为调查程序:
(一)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未达到学校要求,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步认定存在涉嫌作假行为;
(二)学位论文隐名评阅过程中,评阅专家认为存在涉嫌作假行为;
(三)在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环节,答辩委员会委员认为存在涉嫌作假行为;
(四)在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中,评阅专家认为存在涉嫌作假行为;
(五)他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材料证明学位论文存在涉嫌作假行为;
(六)其他方式发现的学位论文涉嫌作假行为。
第七条 学位论文涉嫌作假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查、认定及处理: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位论文涉嫌作假行为材料(含实名举报材料和书面佐证材料等)进行初步审查,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二)决定启动调查后,由研究生院或教务处通知相关学院,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应不少于3人,由学风端正、具有学术权威的校内同行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校外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调查组成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调查工作的具体开展,参照同期适用的《山东财经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并将初步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复核,由研究生院或教务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必要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组成专家组进行复核。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性质、程度作出判断和认定,并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依职权作出是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已授学位的处理决定。对于非学位评定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事项,由相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第八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一经认定,按照以下方式予以处理:
(一)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作品、伪造数据情节较轻等情形,未获学位者,责令其修改论文、延期答辩。已获学位者,责令其修改论文,并视其认错态度、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学校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其已授学位、学历。
(二)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购买、由他人代写、严重剽窃或者伪造数据情节严重等情形,未获学位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同时对在读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在职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已获学位、学历者,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已授学位、学历,并注销学位证书、学历证书,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三)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本校在读学生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同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本校在职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属于其他学校在读学生或其他单位在职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由其所在学校或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四)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开除学籍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不接受其报考我校研究生和本科生。
(五)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作假者的法律责任。
(六)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给予全校通报,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教师,除以上处分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其一定年限招收研究生资格直至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处理。
第九条 对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生、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前,学院须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最终处理决定由学院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本人。
第十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复核的,可以另行成立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参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应遵守保密原则并签署保密承诺书。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纳入学院年度考核。学院相关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减少或暂停该学位点或专业招生计划,对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指导教师、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强学位论文管理,防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一)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在学位论文中承诺论文为本人原创。
(二)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学位论文选题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学生独立完成、是否遵守学术道德和符合学术规范进行审查。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应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对引注不规范等行为应及时指正并责令修改。
(三)学院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加强学术诚信教育,规范学位论文管理程序,落实学位论文审查制度,采取措施预防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四)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学风建设和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通过学术不端检测、学位论文隐名评阅、学位论文抽检等措施防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