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强化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培养单位的责任意识,健全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督体系,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山东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鲁学位〔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抽检包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
第三条 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各学位授权点、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研究生应积极配合开展抽检工作。
第四条 校学位办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实施校级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每年(一般在秋季学期)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年度9月1日到本年度8月31日授予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涉密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在解密后一年内全部参加抽检。
第二章 抽检与结果认定
第五条 校学位办学位论文抽检采取随机抽检与重点抽检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各专业授予学位人数、以往抽检结果、导师指导学生数量和学位论文质量等因素确定抽检人员名单。
(一)随机抽检:根据抽检年度学位授予规模和层次,通过随机方式对学位论文进行抽检。博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为1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为5%左右。
(二)重点抽检:针对以下情况实施重点抽检并适当提高抽检比例:
1.近三年在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及校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曾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不合格”专家评审意见的学位点和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
2.新增学位点、新增导师首届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3.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重复率较高的学位论文;
4.盲审有“不合格”评审意见的学位论文;
5.因论文质量问题导致延期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
6.指导同一届毕业研究生人数较多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
7.其他需要质量跟踪和重点监测的情况。
第六条 校级学位论文抽检由校学位办委托第三方平台组织校外同行专家双向匿名评审,每篇学位论文各送3名专家评审。抽检学位论文版本应与定稿版本保持一致。
第七条 学位论文抽检评审要素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的要求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学位论文提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 校级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培养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评审专家应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审工作。
第九条 3位评审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专家评审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位评审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审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三章 抽检结果的使用及处理
第十条 每年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及校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开,公开信息包括学位论文作者、导师、所属学科、专家评审意见和处理结果等。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将作为学位授权点校内评估、动态调整、学院任期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并作为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学位授权点招生指标分配、导师各类评优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各类项目申报、研究生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等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及校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认定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作出如下处理:
(一)学位论文作者
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如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和学校相关文件,一经查实,依法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二)导师
1.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包括博士、硕士)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自“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认定开始,停止其所有层次、所有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2.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包括博士、硕士)5年之内累计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自第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认定开始,停止其所有层次、所有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
3.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包括博士、硕士)累计出现3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自第3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认定开始,取消其所有层次、所有类别导师资格,3年后方可按新增导师遴选程序重新申请导师资格。
(三)培养单位
1.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培养单位,由分管校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扣减其对应学位授权点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指标:博士学位授权点按每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扣减招生指标1个,硕士学位授权点按每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扣减对应学位类别招生指标3个。
2.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单一年度“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篇数较多的培养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除按前款规定扣减招生指标外,不得提出新增任何类别学位授权点的申请。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暂停其对应学位授权点招生直至整改达到要求,情况严重者纳入动态调整对象。
第十三条 同一篇学位论文被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和校学位办重复抽检,结果不一致的,按较为严重的认定结果处理。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对各级学位论文抽检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当事人(包括个人及单位)进行处理时,应保障其合法权利,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诉。
第十五条 当事人(包括个人及单位)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校学位办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并附上申诉证明材料。学校不受理对于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校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认定结论的申诉。
第十六条 校学位办收到申诉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复核,组织专家进行认定,并将复核和认定结果及申诉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其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山东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复审实施办法》(政研〔2017〕9号)《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试行)》(政研〔2017〕18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7月22日印发